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出租汽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一)车身两侧不标明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处300元罚款;(二)不按照规定装置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灯、暂停营业标志、语言报话器、安全防护设施和顶灯的,处200元罚款;(三)不按照规定张贴城市客运许可证、设置服务证的,处300元以下罚款;(四)车厢内有明显积尘、污迹、杂物或者未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