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一)将客运服务车辆交给无服务证的人员驾驶的,处500元罚款;(二)退出营运不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的,处200元罚款;(三)不按照规定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手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城市客运许可证的,处1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