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出租汽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车身两侧不标明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处300元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装置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灯、暂停营业标志、语言报话器、安全防护设施和顶灯的,处200元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张贴城市客运许可证、设置服务证的,处300元以下罚款;

(四)车厢内有明显积尘、污迹、杂物或者未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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