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和航空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