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第三十二条有效客运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对投诉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申辩意见。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经营者接受投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客运管理机构处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