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第三十一条有效客运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投诉者应当说明投诉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有关证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