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第三十三条有效乘客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供车、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接受调处。租乘时起至受理时止的车费由责任方承担。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封存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将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