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车辆租赁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租赁服务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二)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三)需退出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