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经营者或者客运管理机构。乘客在客运服务车辆上遗失物品的,可以凭出租汽车限额发票向经营者或者客运管理机构查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