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不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