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

(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上、下乘客时按照规定停车;

(三)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距目的地最近的路线行驶;需要绕道的,应当向乘客说明理由;

(四)按照规定操作计价器;

(五)不得超过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且出具出租汽车限额发票;

(六)不得强行拉客或者拒载乘客;

(七)不得运载违禁物品;

(八)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经乘客同意合乘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车费。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