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航空港、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大型宾馆、商业中心和其他客流集散地,应当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并向出租汽车全行业开放。进站营运的客运服务车辆应当服从营业站的统一管理。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营业站的管理进行监督。出租汽车营业站未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关闭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