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经营者必须依照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限额发票,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严禁拒开发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