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客运服务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况符合出租汽车运行技术条件,并按照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

(二)车身两侧标明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

(三)按照规定装置准确有效的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灯、暂停营业标志、语言报话器、安全防护设施和顶灯;

(四)按照规定张贴收费标准、城市客运许可证,设置服务证;

(五)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车厢内必须做到无积尘、无污迹、无杂物,必须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