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客运服务车辆交给无服务证的人员驾驶;(二)客运服务车辆需退出营运的,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