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歇业应当自歇业之日起10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者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必须按照规定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