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经营者歇业应当自歇业之日起10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经营者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必须按照规定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