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需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7日内根据本市出租汽车发展计划和申请人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书面通知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体办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证明文件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车辆牌照、税务登记证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
申请人办完上款手续后,在10日内,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给经营资质证书,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和城市客运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