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的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合格并取得服务证。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