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的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二)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合格并取得服务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