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房地产抵押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二)当事人持本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三)房产管理部门对抵押房地产是否符合抵押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

(四)对符合抵押条件的房地产,当事人可以协商议定其价值,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五)房产管理部门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编号、日期,加盖登记专用章,核发《房屋他项权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核签抵押注记。

以预购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其中,按预购商品房合同履约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地产抵押变更登记。

《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持有,经抵押注记的《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人持有。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