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得超出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期限。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得超出企业的终止期限。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