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得超出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期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得超出企业的终止期限。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