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以按份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人依法所享有的份额。以共同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