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出租的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的;(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六)已抵押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