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