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出租的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