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房屋租赁实行管理。区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在市房产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对房屋租赁实行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价格、工商、公安和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