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审查登记手续的,视为同意登记备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