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价格、工商、公安和税务等行政部门管理职责的,由上述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