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