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民出租房屋,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破产、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等发生产权转移的,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如不再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1个月告知出租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