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公有房屋出租供居住的,租金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公有房屋出租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私有房屋出租的,租金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