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房屋租赁或者转租期满,合同随即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房屋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告知出租人;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告知承租人,但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出租人继续将房屋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并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