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房屋租赁或者转租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向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一)原租赁或者转租合同;(二)原房屋租赁证;(三)经双方同意的变更合同的书面报告。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