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或者转租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前款规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