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或者转租登记备案,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房屋是否符合租赁或者转租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租赁或者转租条件的,发给《房屋租赁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