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或者转租登记备案,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房屋是否符合租赁或者转租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租赁或者转租条件的,发给《房屋租赁证》。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