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房屋转租,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转租合同;(二)转租当事人的身份资格等合法证件;(三)原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条款。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转租约定的,转租人在办理转租登记备案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