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根据租赁合同中的转租约定或者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房屋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议定。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的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房屋转租期间,承租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与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