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下列房屋出租,出租人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一)共有房屋出租,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二)委托代管的房屋出租,应当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三)被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四)房屋出租给暂住人口居住,应当提交出租人与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