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向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一)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身份资格等合法证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当事人可以委托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必须向房产主管部门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