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一)假冒专利的;(二)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三)其他违反专利管理秩序的行为。市专利管理部门在查处专利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