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有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