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