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涉外专利纠纷时,应当向市专利管理部门报告,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协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