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滥用专利权。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请求三十日内,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请求人;涉外请求,可以延长三十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