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知有前款所列情形,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及其他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