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地区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质量监测、技术指导与信息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