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实行母婴保健监督员和检查员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母婴保健监督员,乡(镇)人民政府聘任母婴保健检查员,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母婴保健监督员、检查员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母婴保健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