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颁发的有关许可证和合格证书,应当抄送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接受有关单位和公民的查询和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