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第三十八条有效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