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第三十九条有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