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未知(-1)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二个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